龙蟠科技(603906):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原标题:龙蟠科技: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3-153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9月 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 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的原因
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满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现行《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
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与原《公司章程》对比如下:
由于前述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各条款编号将重新编排,条款内引用该文件中其他条款的编号将相应修改。其他未涉及处均按照原章程规定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 2023年 9月 23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上述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上述变更办理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宜。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将继续适用。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3日
公司章程>
证券代码:603906 证券简称:龙蟠科技 公告编号:2023-153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 9月 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发行境外上市股份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 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的原因
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满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现行《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
新修订的《公司章程》与原《公司章程》对比如下: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 |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年 3月 10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5,200万股,于 2017年 4月 10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年 3月 10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 简称“A股”)5,200万股,于 2017年 4月 10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于【】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合称“证券交易所”)批准,首次公 开发行【】股境外上市股份(以下简称“H股”), 并超额配售了【】股 H股,前述 H股分别于 【】年【】月【】日和【】年【】月【】日在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6,507.8903万 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但公 司退市后如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条 件的,公司可委托主办券商办理在全国中小企股 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事宜。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 A股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公司于香港上市 的 H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 中央存管处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 有。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6,507.8903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普 通股。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二) 要约; (三)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四)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二)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并应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 法》、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规定和其他证券 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注销。 | 第二十五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注销。 |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A股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A股股票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第二十九条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 在香港上市的 H股股东名册正本的存放 地为香港,供股东查阅,但公司可根据适用法 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定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八)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规定或者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其他权 利。 ……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七) 本章程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 (七)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担保。 ……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并递交 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并递 交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年度股东大会在召开 20日前召集 人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在会议 召开 15日前召集人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五十三条 年度股东大会在召开 21日前召集 人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在会 议召开 15日前召集人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计算发出通知的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 |
第五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 第五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当……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如股东为香港地区不时制定的有关条例 或法规所定义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 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 或公司代表在任何大会(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 会及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 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 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 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 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 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 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 在会议上发言及行使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司 的个人股东。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在符合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前述人 士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 果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 |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七)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权在股 东大会上发言,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除非个别股东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的规定须就个别事宜放弃投票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如《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 议决事项放弃表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 投票支持(或反对)某议决事项,若有任何违 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 表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 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若因应法律 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无法在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的,则具体方案 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 整。 |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或公 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
…… | …… |
第九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第九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根据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连选连任。 …… |
第九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在任董事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的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 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九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在任董事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的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有关 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 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在符合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董事以网 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亦视为亲自出席。 |
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 第一百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 和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中 国证监会和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不应少于三名且 不得少于全体董事成员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括一名具备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3.10(2)条 要求的财务或会计专长。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应长居于香港。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具备 《香港上市规则》第 3.13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 事,设董事长一名。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 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其中四名为独立 非执行董事,设董事长一名。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 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 照公司章程要求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 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若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对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及投票表决 有任何额外限制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二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 事、监事除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
新增,各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现金分红应当满足下列条 件: (一)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 值; (二)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三) 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四)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若公司当年亏损但同时满足上述第(二) 至第(四)款之条件时,如董事会认为必要,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进 行现金分红。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当公司因特殊情况不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的,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因特 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 |
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说明,经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 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专人送出; (二) 邮件方式发出; (三) 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以公告方式发出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 第一百六十五条 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专人送出; (二) 邮件方式发出; (三) 公告方式进行; (四) 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认可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以公告方式发出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本章程所述“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 就向 A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 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就向 H股股东发出的 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本章程须于香港发出的 公告而言,该公告必须按有关《香港上市规则》 要求在本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及《香港 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就公司按照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向 H股股东提供和/或派发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 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上市规则的前 提下,公司也可以电子方式或在公司网站或者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的 方式,将公司通讯发送或提供给公司 H股股 东,以代替向 H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 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公司通讯。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指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 市信息的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se.com.cn)和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 者《证券时报》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 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 者《证券时报》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上公告。公司股票上市 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或者《证券时报》及香港联交所披露 易网站(www.hkexnews.hk)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股票上市地的 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或者《证券时报》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 站(www.hkexnews.hk)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当经 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 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后,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 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当 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 |
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新增,各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 第一百九十五条 除非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则另有明确 所指,本章程所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 与“独立董事”相同。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自公司发行 H股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于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将继续适用。
特此公告。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3日
公司章程>
The End
发布于:2023-09-24,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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