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达科技(43073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原标题:斯达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430737 证券简称:斯达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无锡斯达 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下称《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 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九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余额不超过 3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重点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和使用进展情况,是否开展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现金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主办券商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2月 26日
无锡斯达
证券代码:430737 证券简称:斯达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无锡斯达 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下称《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 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九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下同)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1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除前款情形外,公司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余额低于募集资金总额 5%且不超过 5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用于其他用途,余额不超过 30万元的,可以从专户转出。
公司转出募集资金余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转出情况。募集资金余额转出后,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在采购原材料、发放职工薪酬等具体用途之间调整金额或比例;
(二)募集资金使用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重点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和使用进展情况,是否开展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现金管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是否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主办券商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按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2月 26日
无锡斯达
The End
发布于:2024-01-11,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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