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光学(603297):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博主:投资方向标投资方向标 2024-02-03 82299
原标题:永新光学: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永新光学(603297):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六)在选举新的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经董事会、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本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可以随时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通讯方式包括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委员、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委员、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非以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须在会后将其签字确认的相关会议资料邮寄至证券部,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的内容。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12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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