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重机(00268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原标题:华东重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重机”或“上市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泰证券对华东重机本次交易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主要从事数控机床业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属于“C-制造业-34通用设备制造业”,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重组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资产出售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二)本次重组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之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及各方提供的资料,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尹澎华 吴烨楠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12月 4日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重机”或“上市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泰证券对华东重机本次交易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主要从事数控机床业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属于“C-制造业-34通用设备制造业”,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重组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资产出售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
(二)本次重组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发行股份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发行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之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及各方提供的资料,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或企业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股份;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尹澎华 吴烨楠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12月 4日
The End
发布于:2023-12-15,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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