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锋锂业(002460):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赣锋锂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邮编:200041
23-25thFloor,GardenSquare,No.968WestBeijingRoad,Shanghai200041,China电话/Tel:+862152341668 传真/Fax:+8621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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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中国”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另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要求,向公司H股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告。公司发布的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14:00如期在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龙腾路公司总部研发大楼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上午9:15至2023年11月30日下午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3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745,206,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17,167,779股的36.943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名,代表股份数量672,338,990股,占公司有表决票股份总数的33.3308%;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7名,代表股份数量521,735,089股,占公司有表决票股份总数的25.8647%;现场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1名,代表股份数量150,603,901股,占公司有表决票股份总数的7.4661%。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131人,代表股份数量72,867,074股,占公司有表决票股份总数的3.6123%。
本次会议有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均为截至2023年11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H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上述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赣锋锂电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
(二)《关于 <江西 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三)《关于 <江西 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四)《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了《关于 <江西 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江西 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
徐 晨 施 蕾 律师
——————————
李子为 律师
年 月 日
江西 江西 江西 江西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邮编: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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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11月30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中国”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另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要求,向公司H股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告。公司发布的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14:00如期在江西省新余市经济开发区龙腾路公司总部研发大楼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上午9:15至2023年11月30日下午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3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745,206,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17,167,779股的36.943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名,代表股份数量672,338,990股,占公司有表决票股份总数的33.3308%;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7名,代表股份数量521,735,089股,占公司有表决票股份总数的25.8647%;现场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人1名,代表股份数量150,603,901股,占公司有表决票股份总数的7.4661%。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131人,代表股份数量72,867,074股,占公司有表决票股份总数的3.6123%。
本次会议有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均为截至2023年11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H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上述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赣锋锂电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
(二)《关于 <江西 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三)《关于 <江西 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四)《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了《关于 <江西 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江西 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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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晨 施 蕾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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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为 律师
年 月 日
江西 江西 江西 江西
The End
发布于:2023-12-23,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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