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康科技(00261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
原标题:爱康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 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非独立董事1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 10天内召集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随时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5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在会议召开前 3 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书面同意,可以豁免会议提前通知义务。
第十四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书面投票方式进行。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由董事会办秘书公室负责人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年。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11月 20日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 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名,非独立董事1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及议事规则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 10天内召集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随时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5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在会议召开前 3 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书面同意,可以豁免会议提前通知义务。
第十四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书面投票方式进行。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由董事会办秘书公室负责人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年。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爱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11月 20日
The End
发布于:2023-11-24,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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