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祺医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博主:投资方向标投资方向标 2023-11-04 58651
原标题:普祺医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3969 证券简称:普祺医药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经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2 年 11月 14日经公司 2022 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
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定向发行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自己你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 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报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后方可变更。 改变用途后的募集资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第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 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三条 新募集资金用途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健全有关会计
记录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支出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审批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报告期期初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或已依法转出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九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本制度。






北京普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1月 3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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