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带病闯关IPO应严查 建议设立拟上市企业“重点名单”制度
近几年来,拟上市企业中出现一个较为“奇怪”的现象,那就是同一拟上市企业多次闯关IPO,有的还“带病”闯关。虽然选择上市是相关企业的权利,但对这一现象却不应漠视。个人以为,针对市场频繁出现拟上市企业多次闯关IPO的现象,有必要建立拟上市企业“重点名单”制度。
相关拟上市企业对于多次闯关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比如从选择上市地(板块)看,有的企业连续多次向同一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的;也有的企业在科创板折戟创业板碰壁后,或选择沪深主板,或最终选择北交所的。从闯关的次数看,有连续两次的,有三次的,也有第四次闯关的,也凸显出这些企业的执着与坚持。
当然,相关企业之所以连续多次闯关,显然也是有原因的。有因关联交易被否的,有因“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被否的,有因抽中现场检查而撤回申请材料的,有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撤回IPO材料的,还有的是由于公司治理存在缺陷、股权存在纠纷等问题被否的,但相关企业都无一例外选择了再次递交IPO申请材料。
在注册制开启试点以及IPO审核通过率提升的背景下,近几年排队的企业再次出现高峰。这固然与注册制下新股发行上市条件更加宽松有关,但显然也与某些企业需要资本市场这个融资平台且欲通过这个平台做大做强不无关系。
一家企业能否上市,有些标准自身是可以进行评判的。像科创板有五套上市标准,创业板有三套标准。欲在这两个板块上市的企业,如果符合板块定位,但并不符合上市标准,即使上交所或深交所受理了IPO申请文件,最终也会铩羽而归。比如科创板五套上市标准涉及市值、营收、研发投入、净利润、现金流等,拟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可参与标准自我衡量,如果不达标,被否决的可能性将非常大。
但是,某些企业却抱着“闯关”的心态,意图能够蒙混过关。比如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欲在深市创业板挂牌,该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被抽中现场检查,但在当年2月18日撤回IPO申请,属于典型的“一查就撤”。针对这一状况,该公司在日前回复深交所问询函时表示,其时的招股书中存在未及时披露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问题,预计2021年净利润将有较大幅度下滑;而且,上一任保荐机构对自身工作质量信心不足,异常担心项目现场检查可能招致监管处罚,坚持撤回保荐项目。
该公司简单的回复中,却暴露出企业IPO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招股书中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要信息,属于典型的重大遗漏。二是保荐工作质量或不过关,否则保荐机构也不会坚持撤回IPO材料。
事实上,这两大问题也是多次闯关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一些企业与保荐机构明明知道存在问题,不可能过关,却也要递交IPO申请材料。市场形容其“闯关”,可谓一语中的。
企业IPO抱着“闯关”的心态无疑是不足取的,此前大型央企等上市,并非抱着闯关的心态,主要是其信息披露质量过硬,保荐机构工作扎实,因此才会一审就过,并顺利发行新股。而某些企业欲带“病”上市,最终被否决无疑也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
为了抑制某些企业连续“闯关”的冲动,个人以为建立拟IPO企业“重点名单”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个人以为,对于被否后再次申报的企业、“一查就撤”再申报企业、连续多次申报的企业、主动撤回再申报企业等,都应纳入“重点名单”中,并向市场进行公示。对于“重点名单”中的企业,审核时重点“照顾”,并实行从严审核,以防止带“病”企业或“问题”企业实现上市。
个人以为,建立“重点名单”制度,能对拟上市企业产生一定的震慑与警示效果。更何况,企业多次闯关IPO,也会增加审核人员的工作量,增加审核成本,以及交易所的监管成本等。建立“重点名单”制度后,这一现象或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相关拟上市企业对于多次闯关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比如从选择上市地(板块)看,有的企业连续多次向同一交易所递交上市申请的;也有的企业在科创板折戟创业板碰壁后,或选择沪深主板,或最终选择北交所的。从闯关的次数看,有连续两次的,有三次的,也有第四次闯关的,也凸显出这些企业的执着与坚持。
当然,相关企业之所以连续多次闯关,显然也是有原因的。有因关联交易被否的,有因“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被否的,有因抽中现场检查而撤回申请材料的,有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撤回IPO材料的,还有的是由于公司治理存在缺陷、股权存在纠纷等问题被否的,但相关企业都无一例外选择了再次递交IPO申请材料。
在注册制开启试点以及IPO审核通过率提升的背景下,近几年排队的企业再次出现高峰。这固然与注册制下新股发行上市条件更加宽松有关,但显然也与某些企业需要资本市场这个融资平台且欲通过这个平台做大做强不无关系。
一家企业能否上市,有些标准自身是可以进行评判的。像科创板有五套上市标准,创业板有三套标准。欲在这两个板块上市的企业,如果符合板块定位,但并不符合上市标准,即使上交所或深交所受理了IPO申请文件,最终也会铩羽而归。比如科创板五套上市标准涉及市值、营收、研发投入、净利润、现金流等,拟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可参与标准自我衡量,如果不达标,被否决的可能性将非常大。
但是,某些企业却抱着“闯关”的心态,意图能够蒙混过关。比如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欲在深市创业板挂牌,该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被抽中现场检查,但在当年2月18日撤回IPO申请,属于典型的“一查就撤”。针对这一状况,该公司在日前回复深交所问询函时表示,其时的招股书中存在未及时披露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问题,预计2021年净利润将有较大幅度下滑;而且,上一任保荐机构对自身工作质量信心不足,异常担心项目现场检查可能招致监管处罚,坚持撤回保荐项目。
该公司简单的回复中,却暴露出企业IPO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招股书中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要信息,属于典型的重大遗漏。二是保荐工作质量或不过关,否则保荐机构也不会坚持撤回IPO材料。
事实上,这两大问题也是多次闯关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一些企业与保荐机构明明知道存在问题,不可能过关,却也要递交IPO申请材料。市场形容其“闯关”,可谓一语中的。
企业IPO抱着“闯关”的心态无疑是不足取的,此前大型央企等上市,并非抱着闯关的心态,主要是其信息披露质量过硬,保荐机构工作扎实,因此才会一审就过,并顺利发行新股。而某些企业欲带“病”上市,最终被否决无疑也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
为了抑制某些企业连续“闯关”的冲动,个人以为建立拟IPO企业“重点名单”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个人以为,对于被否后再次申报的企业、“一查就撤”再申报企业、连续多次申报的企业、主动撤回再申报企业等,都应纳入“重点名单”中,并向市场进行公示。对于“重点名单”中的企业,审核时重点“照顾”,并实行从严审核,以防止带“病”企业或“问题”企业实现上市。
个人以为,建立“重点名单”制度,能对拟上市企业产生一定的震慑与警示效果。更何况,企业多次闯关IPO,也会增加审核人员的工作量,增加审核成本,以及交易所的监管成本等。建立“重点名单”制度后,这一现象或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The End
发布于:2023-11-06,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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