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兴能源(000683):九届六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博主:投资方向标投资方向标 2023-11-06 70364
原标题:远兴能源:九届六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远兴能源(000683):九届六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九届六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九届六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31人调整为230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1,886万股调整为11,856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3,000万股调整为12,970万股。

我们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涉及公司董事,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以2023年10月16日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授予价格3.66元/股向230名激励对象授予11,856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并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贷款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根化工)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补充其流动资金,是保障其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有效措施。

银根化工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博源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根矿业)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银根矿业股东鄂尔多斯市纳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内蒙古纳百川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内蒙古博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该两股东合计持有银根矿业的股权比例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银根矿业股东内蒙古博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其持股比例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银根化工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反担保,整体风险在可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银根化工贷款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张世潮、董敏、李要合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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