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1新沂 (184089): 2021年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原标题:G21新沂 : 2021年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84089 债券简称:G21新沂
2021年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10月20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10月23日
2021年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10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10
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
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21年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债
券
2、债券简称:G21新沂
3、债券代码:184089
4、发行人: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6亿元
6、债券期限:5+2年
7、票面利率:4.76%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21年10月
21日至2028年10月20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五年
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
则注销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6年
10月20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10月21日(上
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4.76%,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47.60元
(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10月20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3年10月23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根据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新沂市钟吾南路17号
联系人:岳龙
联系电话:0516-88979027
2、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人:王思立、梁文奕
联系电话:010-8802726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特此公告。
债券代码:184089 债券简称:G21新沂
2021年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债券
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10月20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10月23日
2021年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10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10
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
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21年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绿色债
券
2、债券简称:G21新沂
3、债券代码:184089
4、发行人: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6亿元
6、债券期限:5+2年
7、票面利率:4.76%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21年10月
21日至2028年10月20日。若投资者于本期债券存续期第五年
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并且发行人选择将回售部分债券进行注销,
则注销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6年
10月20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10月21日(上
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4.76%,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47.60元
(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10月20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3年10月23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根据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新沂市钟吾南路17号
联系人:岳龙
联系电话:0516-88979027
2、债权代理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联系人:王思立、梁文奕
联系电话:010-8802726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特此公告。
The End
发布于:2023-11-09,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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