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戎技术(301148):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原标题:嘉戎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权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权日、等待期、可归属日、归属条件、归属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在制定归属条件相关指标时,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整体竞争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业绩指标的设定也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8、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刘玉龙、刘志云、刘苑龙
2023年9月27日
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权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权日、等待期、可归属日、归属条件、归属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在制定归属条件相关指标时,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整体竞争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业绩指标的设定也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方的利益,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8、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刘玉龙、刘志云、刘苑龙
2023年9月27日
The End
发布于:2023-10-07,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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